上海建桥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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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全称:上海建桥学院。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为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也举办专科教育,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日语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或者日语;其它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都为英语。
第八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修订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等疾病。
第十条 学校在招生统一录取阶段一般按1:1.2左右的比例提档(招生省市高招办有规定提档比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录取过程中无志愿级差。非艺术类考生按省级招办(考试机构)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生专业要求并参考英语成绩择优录取;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办(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省级招办发放的合格证书,学校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在本、专科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和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占录取合成分的50%、专业成绩占录取合成分的50%计算合成分(录取合成分=专业成绩满分÷文化成绩满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可根据当年本、专科专业投档情况,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按各省市教育厅(教委)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执行。对于学校击剑、围棋等传统项目有专长且获得相关等级证书的考生,根据颁证单位、等级高低等情况,对符合条件并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市最低本、专科投档分数线的,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2008年学院本科学费标准:一般专业为每生每年13000元,艺术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5000元;专科学费标准:一般专业为每生每年10000元,艺术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3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十三条 资助学生政策:
(1)学校设奖学金重奖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面达33%以上,其中最高奖学金为3000元/年。
(2)国家助学贷款: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支付其学习期间学习费用的学生,每生每年可一次性申请学费贷款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免收利息,学生享受与公办大学学生同等的贷款优惠政策。
(3)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特困生可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和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4)勤工助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自己课余时间的劳动,每月获得一定数量的补助费。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将酌情适当给予学费减免。
(6)上述各项工作,具体条例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地址:上海浦东康桥路1500号 邮编:201319
网址:www.gench.com.cn
招生办E-mail:zixun@mail.gench.com.cn
联系电话:021-68130020、68130021、58137880(Fax)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核后施行。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上 海 建 桥 学 院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