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06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德育为先、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 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 实行学分制和 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六年(第五年起为延长学年)。按提前或推迟修满专业培养 计划 学分的情况,学习年限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 招生办公室 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确实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非上海生源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达到入学健康标准, 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注册时,必须同时缴纳一切费用。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在办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分期付款等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选课与自学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的理论教学课程、实验实训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统称为课程。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实践环节均为必修课程。
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只对部分课程(公共外语类和计算机类)进行选课;从第二学期起,学生以各专业的学分制培养计划为依据,按学院有关规定,在导师指导下,可自主选择选修课程或课程模块。
第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修读课程。在每学期开课两周内,由本人填写《自学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具体开课的系予以备案。自学修读者必须按时完成课程的实验、作业,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该课程学分;但 免修的课程不免学费。
下列课程不接受自学申请:
(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法律基础课、实验、实训课、体育课;
(二)军事训练、生产实习、工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所有实践环节。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並获得批准。请假期满的学生,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以及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并填写请假条。
(三)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而缺课,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时间计算,集中性实践环节旷课以每天5学时计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5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学业退学警告。学业退学警告以书面形式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并抄送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由班长或指定的班干部具体实施。每一教学活动结束后,考勤人员应将本次教学活动的科目内容、迟到和缺勤学生的姓名(含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班级教学日志上,并经任课老师审核后签名确认。每周五下午由辅导员将本周的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到系办,系办交教务处。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 七 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根据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和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
考试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考查、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课程总结、实验报告、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 30%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多种形式评定,但应载明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并记入成绩册。成绩 < 60 分,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 八 条 以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X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以下 |
等级评价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数 |
0.1X-5 |
0 |
军事训练和理论、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体育课、文化素质类选修课、第二专业课程不计入学分绩点;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计入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 以学习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智育测评、授予学位、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学习期平均学分绩点 = Σ ( 课程学分 X 该课程考核所得绩点 )/ Σ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查或考试:
(一)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经批准允许自学者除外);
(二)迟交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三)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缺做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四)两次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因体质上原因不能修习室外体育项目,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的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核,并得到教务处批准,改修体育教研室指定的项目 ( 体育保健课 ) ;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不参加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核实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者缺考或不合格,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必修课程中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进行。 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 。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所在系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旷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者,视具体情节与态度作相应处分,舞弊者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课程、第二专业课程和辅修课程除外)少于 28 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各系负责将退学警告书面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在新学期注册时,必须将本人和家长的回执交给班主任,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原则,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单独开设的第二专业课程进行学习。凡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跨专业选修证书、辅修证书、第二专业证书。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重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学生也可通过重修提高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
(二)通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最高一次重修成绩计算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绩点不重复计算。
(三)由于第十六条所列原因而未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四)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向所在系申请重修,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成绩无效。
(五)凡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并报教务处备案。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 60 分。
(六)重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另行付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结束时,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内排名列前 15% 者;
(二)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三)个别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入学未满一学年者不予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本系内转专业,由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跨系转专业,符合规定条件者,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转交拟转入系主任审核,经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此转专业的全过程在学院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应自行补上转入专业所需的前期课程,在学生申请时也可编入低一年级学习。对转专业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核,按转专业前后两个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分别进行。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算 。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两校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跨省转学者按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 年 ;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 指定医疗单位 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者;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相应书面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出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间,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按《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否则不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九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连续受两次学业退学警告或累计受三次学业退学警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累计休学超过两年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50 学时及以上的;
(七)在学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全部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所作的学籍处理,不视为处分,已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满七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退学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非上海生源的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 退学手续后,学院 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 无故超过规定 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给 退学 证明和 肄业 证书。
(四) 因受退学警告而需要退学者,如有较端正的学习态度,有改变学习状态的决心,允许本人在办理退学手续后提出试读申请。试读期限一般为一年。退学试读期间,学生无本校学籍;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在 15 学分或以上,且本人表现良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学籍。反之,不再继续给予试读。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达到应受纪律处分者,立即中止试读资格。
(五)试读学费按学年学费规定标准收取。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申诉按照《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 内容,但因考核未通过等原因未取得的学分在 10 学分或以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 者,按本人要求可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自入学算起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获得一次重修机会。重修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已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未取得的学分在 11 学分以上的退学者,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量,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肄业生不能回校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修读四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须在每学期末规定日期前向所在系书面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未按时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按结业或 肄业 处理。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按学期交纳学费。未按时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 位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议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1.7 者;
(三)因其它情形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 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适用于我院全体接受普通高等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上级机关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建桥学院教务处。
上海建桥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06年8月10日上海建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在册的国家计划内高职学生的管理。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德育为先、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 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确实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新生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非上海生源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达到入学健康标准, 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注册时,必须同时缴纳一切费用。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在办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分期付款等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並获得批准。请假期满的学生,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以及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并填写请假条。
(三)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由班长或指定的班干部具体实施。每一教学活动结束后,考勤人员应将本次教学活动的科目内容、迟到和缺勤学生的姓名(含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班级教学日志上,并经任课老师审核后签名确认。每周五下午由辅导员将本周的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到系办,系办交教务处。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成绩总评采用期末考试成绩与习题作业,课程实验,测验与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的办法,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 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习题作业,实验、测验与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占10%。特殊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定。
(二)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总评,按学生学习、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测验的成绩及平时学习态度和课堂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标准 见下表 :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制成绩 |
90以上 |
优 |
80-89 |
良 |
70-79 |
中 |
60-69 |
及格 |
60以下 |
不及格 |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因体质上原因不能修习室外体育项目,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的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核,并得到教务处批准,改修体育教研室指定的项目;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不参加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十七条 补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学期必修课程中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进行,补考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 两 个等级 记载 。
(二)毕业前凡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毕业前的大补考,补考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 记载 。
(三)结业的学生可对不及格的课程申请参加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 定、记载 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者缺考或不合格,一般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擅自缺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
(一)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二)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三) 学生重修必须按学校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成绩无效。
(四)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备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 60分。
(五)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
(六)重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另行付费。
(七)本条规定从 2005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免修
(一) 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读书笔记,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提前一个学期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免修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 免修须提前一学期(该学期的第 12周前)申请办理,过后不再办理。
(三) 凡自学考试的课程名称、教材及考纲与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全相同,学分与学时折算大于等于课程的学时,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并提供相关资料可以申请免修。
(四) 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成绩达到 80分及以上,可予免修。
(五)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
2、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
(六) 免修课程不免学费。免修课程的学时数可用作选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辅修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的条件
已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一)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者。
(二)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
(三)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在学院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低分录取的专业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系内转专业,由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跨系转专业,符合规定条件者,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转交拟转入系主任审核,经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转专业学生应自行补上转入专业所需的前期课程,在学生申请时也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对转专业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核,按转专业前后两个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分别进行。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算。
(二) 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进行考核。两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 学生跨市转学,须本校推荐,经市教委批准,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本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停学、退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专科为六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相应书面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报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出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否则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生一学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的,或连同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含补考、重修)累计达六门的,或一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二) 留级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 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六年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则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所学课程成绩单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课程成绩单、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办理。
第七章 升级、留级、试读
第四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重修后仅有一门或 两 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经补考、重修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课程计算方法如下:
(一) 凡一门课程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若独立设课并单独进行考试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 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不及格的课程次学期可以选择重修。准予学年结束时对两门以上(不含两门)的课程给予一次选择补考(即三门不及格者可选择一门进行补考,四门不及格者可选择 两门 进行补考,依次类推),补考后按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
(四) 在计算升留级课程门数时, 两 门考查课程折算为一门考试课程。
第四十二条 退学试读
(一)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直至需要退学者,如有较端正的学习态度,有改变学习状态的决心,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允许试读,试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退学试读期间,学生无本校学籍。
(二) 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课程成绩达到升级标准,本人表现良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学籍。
(三)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再给予试读和学习的资格。
(四) 试读学费按学年学费规定标准收取。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思想品德鉴定均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一门至 两 门课程在离校前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不 合格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其不及格课程可在一年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修或补考课程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 两 个学期以上(含 两 个学期)的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 两 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读的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委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学校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 定 自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我院全体接受普通高等高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上级机关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建桥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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